中山市光学学会“中山光学产业发展终身荣誉奖”
评选办法
为表彰在中山市光学学会十年发展历程中对学会工作及中山市光学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项名称
奖项名称:中山市光学学会“中山市光学发展终身荣誉奖”。
第二条 评选范围
1. 在中山从事光学事业十年以上;
2. 为中山市的光学产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3. 长期支持我会工作并积极参加我会活动。
第三条 评选标准
为我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巨大贡献,推动我会工作取得重大成就;学风严谨,具有团结奉献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对中山市光学事业的发展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评选:
1. 学术造诣很高,在光学事业自主创新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或在某研究领域有新的突破,被业内人士公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者;
2. 在科学技术实践中勇于创新,做出重大贡献,对推动光学事业和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要作用者,并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在光学事业科学普及、科技咨询和新技术推广等项活动中成绩显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四条 授奖名额
1. 首次授奖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名;
2. 以后逢本会十周年纪念时可开展评选授奖;
3. 对同一个人不重复授奖。
第五条 提名推荐
1. 本奖项不接受个人申请,接受会员单位提名和推荐;
2. 提名单位须如实填写推荐表,并对其负责;
3. 每个会员单位提名不得超过1人。
第六条 评选程序
本奖项的评选工作分为提名推荐、初审、专家评审、审定和公示等五步进行:
1. 提名推荐,由本会会员单位按照上述第五条规定推荐;
2. 初审,由本会秘书处对所有被提名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3. 专家评审,由本会会长领导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5~7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行业专家组成,如涉及评审专家本人和直系亲属须回避)组织进行,必要时由评委会采取投票方式提出获奖初步人选;
4. 审定,本会理事会对经上述环节产生的获奖人选进行审定,涉及理事本人和直系亲属须回避;
5. 公示,将评选结果在中山市光学学会公众号和网站公示一周,对实名提出异议的进行核查。如有重大问题由本会理事会重新审定。
第七条 本奖项属于荣誉称号,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者授予奖励证书和奖品。
第八条 评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依靠专家,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宁缺勿滥,发现弄虚作假者,撤销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奖项欢迎社会各界提供经费资助,但不采取有偿冠名方式,资助单位也不得干预评选事项。
第十条 提名推荐与评审的办法可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二届第三次理事会审核通过,解释权属理事会。
中山市光学学会
202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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