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光学学会优秀单位会员评选表彰办法
为表彰在中山市光学学会十年发展历程中长期为中山市光学学会建设和发展做出奉献和较大贡献的单位会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凡在我市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且为我会单位会员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二条 本次表彰分为:突出贡献会员单位、优秀会员单位两种。
第三条 “突出贡献会员单位”评选标准。
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会员均可参加评选:
1. 以各种方式长期支持学会工作,有较强的影响力,多次获得我会表彰;
2. 长期以来,该单位在我会任职的人员一贯热情支持并积极参加我会的各项活动;
3. 长期以来,对我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提供各种方式的支持。
第四条 “优秀会员单位”评选标准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会员均可参加评选:
1. 以各种方式支持我会积极开展活动,有一定影响力,曾获得我会表彰;
2. 该单位在我会任职的人员积极参加我会的各项活动;
3. 对我会开展的活动提供各种支持。
第五条 本次表彰名额:突出贡献会员单位不超过5个,优秀会员单位为10~15个。
第六条 提名推荐
1. 本次表彰接受会员单位提名推荐和自荐;
2. 提名推荐(含自荐)被表彰的单位会员不得超过2个。
第七条 评选程序
突出贡献会员单位和优秀单位会员的评选工作分为提名推荐、初审、专家评审、审定等四步进行:
1. 提名推荐,由本会会员单位按照上述第六条规定进行;
2. 初审,由本会秘书处对所有被提名推荐的单位会员进行材料和业绩的审查;
3. 专家评审,由我会会长领导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5~7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行业专家组成)组织进行,必要时由评委会采取投票方式提出表彰初步名单;
4. 审定,本理事会对经上述环节产生的表彰初步名单进行审定,必要时可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最终名单。
第八条 中山市光学学会突出贡献会员单位和中山市光学学会优秀会员单位属于荣誉称号,以精神奖励为主,对受表彰的单位会员授予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二届第三次理事会审核通过,解释权属理事会。
中山市光学学会
202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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